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87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号。2020年3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认定价格共人民币5095元。分述如下:
一、2020年3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至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百脑汇附近公交车站,盗走被害人许某某停放的飞鸽牌电动车一辆(认定价格为人民币828元)。
二、2020年3月14日13时58分,被告人唐某某至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劳动局门口的自行车停放点,盗走被害人赵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311元)。
三、2020年3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至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穗华口腔附近人行道自行车停车点,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的康景牌电动车一辆(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956元)。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后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2200元、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3300元、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获三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格证》等书证;2.被害人许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帆
检察官助理:吴咲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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