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该分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广安市广安区城南西溪路185号刘某某经营的伯纳生鲜超市内窃取洗发水、面膜泥等物品时,被刘某某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同时查明:2019年12月初至案发,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到佰纳生鲜超市内盗窃洗发水、牙膏、牙刷、鸡腿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65元。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婧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98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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