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341966********,四川省兴文县人,小学文化,现住兴文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兴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4日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为达到窃取他人财物变卖后用于支付其在兴文县**院的医疗费用的目的,通过事前踩点观察后,于2019年9月2日凌晨趁在医院照顾病人的高某某熟睡之机将高某某的手机盗走。经兴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有关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陪护病人人员财物816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1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学勇
2020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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