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6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社区居委会**路**号**幢**号,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社区居委会**路**号**幢**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园便利店门前,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1620元的七个小电牌共享充电宝。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我市盘龙区**小区被抓获归案。起获被盗充电宝六个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价格认证及告知、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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