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6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社区居委会********号,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园便利店门前,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1620元的七个小电牌共享充电宝。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我市盘龙区**小区被抓获归案。起获被盗充电宝六个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价格认证及告知、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