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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66********,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唐某某在忠县**镇**村先后三次窃取忠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拆卸后堆放于施工区域内的道路护栏立柱,共计盗窃道路护栏立柱55根,并将所盗道路护栏立柱全部出售给忠县**再生资源回收店的彭某甲,获利人民币1590元。经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道路护栏立柱价值共计人民币4505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忠县**镇**村彭某乙房子外公路边窃取道路护栏铁立柱30余根,后出售给彭某甲获利人民币890元。

2.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忠县**镇**村塘坎上面弯道处窃取道路护栏立柱10余根,后出售给彭某甲获利人民币400元。

3.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忠县忠县**镇**村**大塘围墙处窃取道路护栏立柱10余根,后出售给彭某甲获利人民币300元。

2019年11月9日,忠县公安局民警从彭某甲经营的忠县**再生资源回收店搜查到被盗的55根护栏立柱并予以扣押,并于2019年11月28日发还给被害人忠县**投资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

2.书证:户籍资料、价格认定函、收购废品账本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彭某甲、汪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彭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唐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称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春燕

检察官助理杨紫悦

2020429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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