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92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新农八村26号2单元楼下发现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华洋T4越野摩托车。后唐某某电话联系游某某(另案处理),唆使其将该辆摩托车盗走并承诺收赃,允诺事后给予游某某1000元好处费。
同日7时许,游某某遂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根据唐某某发送的定位,来到九龙坡区新农八村26号2单元楼下将被害人田某某的华洋牌摩托车推走。后被害人田某某发觉摩托车被盗便下楼追赶,在九龙坡区巴国城往马王乡的十字路口将刘某甲及被盗车辆截获。民警后接田某某报警后赶到现场将刘某甲捉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00元。
2020年4月5日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派出所询问刘某甲情况,因形迹可疑在民警盘问下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6月19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贩毒人员颜浩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摩托车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购车票据等书证;
3.证人游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协助书、结论书、告知书等鉴定意见;
7. 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8. 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唆使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并承诺收赃,被盗财物经鉴定价值人币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0年9月16日
附:
1. 被告人唐某某现监视居住,电话:1852330****;
2.案卷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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