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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捕前住辽阳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系辽阳县首山镇三新路**饭店的厨师,唐某某知道工作的**饭店老板张某某因为每天包席家里存放有现金事情,遂起了盗窃的心思。2020年9月19日凌晨3点左右,唐某某进入辽阳县首山镇三新路张某某的家中,将放在东卧室床头黑色皮包内的30000元现金和客厅沙发上黑色裤子裤兜内的2000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唐某某盗窃一共32000元现金,将其中18600元钱用于还网贷、1800元钱用于还车贷、100元钱用于汽车加油,剩下的11500元钱藏匿在其辽KCX669白色东风标志汽车前机盖子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个人档;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虹军

检察官助理:李俭鑫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辽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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