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78********,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路**路**号。于2019年3月22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绥宁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被害人曾某某将一台“宗申”牌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停放在绥宁县商贸街安能物流公司门前,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将该电动三轮车盗走,经绥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4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向某某、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资料:光盘1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星宁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绥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