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4********,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旗**镇**嘎查**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超市内将一件派克服、一件白色羊毛大衣及一件喜洋达牌水貂绒外套盗走,后将喜洋达牌水貂绒外套丢弃至他处。
2019 年1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在通辽市科尔沁区**超市内将一件弎本裤子、—件堡鲨牌加绒小衫盗走。
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衣物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共计人民币3609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二起,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36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