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同上。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被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娄底市娄某某区政府旁百盛图文广告店门前采取剪线搭火线的方式盗取一辆牌照为湘******的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后,将该车骑回涟源**家中藏匿。经物价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2200元。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前科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系累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铁辉
助理检察员:周梦欣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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