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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97********,汉族,初中一年级肄业,无业,住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唐某某到中方县**村**组,采取翻墙入院后翻窗入室的方法进入被害人潘某某家中,共窃得现金人民币5670元、华为平板电脑2台、背包1个。经估价,被盗的2台平板电脑共计价值3600元。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其家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潘某某、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斌

2021年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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