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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镇**村**组。因盗窃,于2013年8月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盗窃,于2017年4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行至荆州市荆州区李埠镇龙洲村七组54号,趁被害人倪某某、李某某不备潜入住宅内,盗走钻石(一品荷花)香烟一包,现金人民币100元,逃跑时在屋外被倪某某抓住。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85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全部赃款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钻石(一品荷花)香烟一包、100元人民币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倪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荆州市荆州区发展和改革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雯琪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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