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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至本区前川街香域华府小区门口,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将李某某停放在此车辆内的一条黄鹤楼牌1916香烟、两瓶杜康牌白酒及现金人民币70元盗走,后销赃至本区前川街民安街96号王兰珍经营的苹果园批发超市,获款人民币1050元。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20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至本区前川街西寺大道深巷饭店对面的马路边,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将黄某乙停放在此车辆内的现金人民币4元盗走,将张某某停放在此车辆内的现金人民币8元盗走。

2020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至本区前川街向阳大街盛世学府小区门口,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将陈某某停放在此车辆内的现金人民币28元盗走。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唐某某住所处依法扣押外套1件、鸭舌帽1顶、项链1串、现金人民币700元;从王某某处依法扣押香烟1条、白酒1瓶,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外套、项链、香烟等物证(照片);2.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黄某乙、陈某某、张某某陈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7.作案现场监控视频;8.抓获经过、办案说明;9.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亮

                   检察官助理  肖梦如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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