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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街**里**号**室。2018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武汉市东西湖区**街**网咖,趁被害人马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座位上的一部黑色VIVO Y83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盗走。该手机已被销赃得赃款人民币200元,赃款已挥霍。

2020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武汉市东西湖区**街**路**楼大厅内,趁酒店值班的工作人员谭某某李某甲熟睡之际,将酒店收款的一部金色华为MAY-AL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和被害人李某甲的一部玫瑰金OPPP A57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盗走,后通过修改支付密码的方式,将上述华为手机支付宝内的300元人民币以及OPPO手机微信内的1000元人民币盗走。盗得的华为手机已被销赃得赃款人民币40元,赃款已挥霍。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申请书等书证;2.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笔录;3.价格认定结论书;4.监控视频研判报告、支付宝、微信账单截图;5.证人李某乙金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谭某某李某甲丁某某马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在本案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唐某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新艳

检察官助理:王俊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 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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