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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82********,汉族,职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住******200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8月03日,被告人唐某某在京山市新市街道新市二小对面“海尔售后店”(又名日日顺物流)门前,盗走欧某某一辆未拔钥匙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失主报案后,唐某某委托他人将该车送交公安机关。2020年09月10日,经京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39元。

2、2020年07月17日,被告人唐某某和妻子林某某两人经过毓秀步行街时,在“大汉足疗”店后门处看到一辆电动车。唐某某以处理事情为由让林某某先行回家,唐某某独自返回电动车处,把杨某某所有的电动车推到西边拐角旁,将车上四块电瓶拆下后盗走。后唐某某以70元的价格将偷来的电瓶卖给京山永兴街道屈场朱某某的废品收购处。2020年11月17日,经京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为人民币549元。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唐某某到新市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雅迪电动车购买发票、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朱某某的陈述笔录;3、被害人欧某某、杨某某的陈述笔录;4、京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盗窃现场、指认现场光盘及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陆争映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联系电话1377406****)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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