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自2019年8月开始,多次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路**电子厂A1栋4楼走廊盗窃女性衣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8日23时许,唐某某在上述走廊盗走被害人罗某某一件白色文胸。
2、2019年8月18日23时30分许,唐某某在上述走廊盗走被害人罗某某一件白色上衣。
3、2019年8月25日12时许,唐某某在上述走廊盗走被害人王某某一件红色上衣、一件粉色花纹文胸,盗走被害人罗某某一件黑色文胸和一件白色文胸。
4、2019年8月28日晚上,唐某某在上述走廊盗走被害人王某某一件蓝色上衣和一件黑色裙子。
5、2019年8月29日10时许,唐某某在上述走廊盗走被害人王某某一件紫红色文胸。
2019年8月29日21时,公安机关在松岗街道**路**旅馆202房抓获被告人唐某某。后缴回被盗的女性衣物八件(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罗某某陈述;3.物证(缴获的赃物);4.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清单、监控视频截图等);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7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霞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证据和案卷共2册;
3、随案移送涉案光盘2张;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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