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0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宜汉县**镇**村**组**号,捕前在三亚无固定住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唐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到三亚市三亚湾路三号公厕旁边的电动车停车位处,将被害人曾某某的一辆神鹰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60元)盗走。破案后,该电动车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曾某某。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唐某某于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神鹰牌电动车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26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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