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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87********,汉族,高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 月15日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 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 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唐某某开车经过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老甘棠路菜市场附近,发现被害人杨某某的汽车(车牌号豫****)停在菜市场门口,心生歹念,随用石头砸碎该车副驾驶玻璃,从副驾驶收纳箱内盗走钱包一个,内有现金47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还款物,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拘役二到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海滨

张  力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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