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市京口区**街**出租屋(户籍在镇江市润州区**山**区**号**室)。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盗窃,于2017年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9年7月2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至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先后至本市京口区苏宁广场凯悦酒店门口、南门菜场、润州区华夏网吧等地,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作案4起,窃得电动车4辆,其中3辆经估价计价值人民币5672元,分述如下:
一、2019年7月16日晚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至本市润州区润康冷冻批发市场大八水产摊位,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豪顺牌电动车1辆;
二、2019年9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至本市京口区苏宁广场凯悦酒店门口,采用上述方式,窃得绿源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487元;
三、2019年11月1日晚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至本市京口区南门菜场,采用上述方式,盗窃1辆建摩牌电动车时被被害人当场抓获,该车价值人民币1562元;
四、2020年1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至本市润州区黄山南路华夏网吧门口,采用上述方式,窃得绿雕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623元。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电动车购买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曹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6. 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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