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现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酒店**号公寓房。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罗某某位于本市天宁区**酒店**楼**公寓房的住处,窃得现金人民币705元及洗衣液1瓶。
2020年6月1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局前街派出所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赔偿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8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收条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6.公安机关调取制作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慧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酒店**室,联系电话:13815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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