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身份证号码3425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盗窃,于2005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8年10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8日释放。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6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7月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秦淮区**巷**号菜场**号门面房内,窃得被害人孙某某放置在长条柜上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400余元等物品。
6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唐某某现金人民币147元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勋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方式:1806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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