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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灌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52327196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灌阳县**街镇**村**坊**屯**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盗窃案,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独自驾驶二轮摩托车窜至汕头市龙湖区**路**广场附近路段的中国移动营业厅前面路段,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电动自行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唐某某将上述电动自行车推行至龙湖区**村**街一小巷内藏匿并用U形锁上锁,后离开寻找修车店试图解锁该电动自行车电门锁。同日22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及其朋友通过车辆GPS定位寻至该藏车地点并蹲守,将返回该处被告人唐某某控制并报案,民警接报后赶至该处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上述被盗的小牛牌TDR06Z(U1升级都市版白48V16A)型电动自行车于认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34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电动自行车1辆,二轮摩托车1辆,蓝色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材料;

3.证人郑某某、孔某某的证言及辨认;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

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

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

7.相关图片辨认;

8.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玉莹

                                               检察官助理 林清琴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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