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号,住址:同上。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唐某某邀约被害人杨某某到成都,并安排在成都市金牛区槐树街62号七天连锁酒店501号房间住宿。2020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趁被害人杨某某睡着之机,将被害人的一部手机和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9,000元盗走。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唐某某因联系被害人退赔未果,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慈学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盗手机未追回;被告人唐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11,000元被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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