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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组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单元****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234号成都动物园熊猫馆处,趁被害人熊某某不备,将熊某某放在右侧裤包内的一部华为MATE20PRO型手机(经鉴定,价值22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在成都动物园猴山附近被动物园保安挡获。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远

检察官助理 刘永华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光盘一张、提讯票和换押证各一份;

4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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