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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武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厨师,租住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街道**局后面,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7日经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决定,由慈利县公安局东岳观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军地坪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在自己没有钱购买但又想抽好烟充面子的情况下,产生了要在自己上班的武陵源区宝峰路艳阳山庄一楼郑卓玉经营的京东便利超市盗窃香烟的想法。2019年12月19日早上,唐某某偷拿该超市的门锁钥匙在**锁匙修配店配置了六把钥匙备用。唐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左右的凌晨3时许、2019年12月28日凌晨3时许、2020年1月3日凌晨3时许,趁超市夜晚无人看守,拿两把偷配的钥匙打开超市门,蒙面进入超市三次共计盗得3条黄色爆珠芙蓉王香烟、4条细支蓝色芙蓉王香烟、1条短支蓝色芙蓉王香烟、1条红色硬盒和天下香烟、1条细支和气生财香烟、1条尊享和天下香烟、1条黄色芙蓉王香烟、4包爆珠蓝色芙蓉王香烟、3包和气生财香烟、3包软中华香烟,1包蓝色芙蓉王香烟、1包天生有范槟榔和现金人民币300元。作案后,两把钥匙和用于蒙面的帽子已被唐某某丢弃。经武陵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郑某某被盗的香烟和槟榔价值5238元。2020年1月6日晚,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和气生财烟1条(价值424元)、细支蓝芙蓉王烟2条(价值674元)并返还给郑某某,唐某某给郑某某退赔赃款46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等;

2、书证:收条、价格认证结论书、归案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郑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肖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盗窃现场以及配钥匙监控录像;

7、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唐某某的庭前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5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唐某某积极主动全额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 斌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街道**局后租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9页;

3.四把钥匙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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