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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骑着一辆摩托车经过桂平市**镇**园大牌坊进去的第三条小巷何某某在建工地处时,见四周无人,便心生贪念,在何某某的工地内偷走了建筑材料“步步紧”铁扣250个,后拉到**镇**酒店和**镇交界处的沙场旁匿藏起来,第二天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将铁扣卖给了路过收废旧的男子“叮叮佬”得脏款人民币350元。2019年10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再次窜到何某某的工地,以同样的方式偷走了建筑材料“步步紧”铁扣100个,第二天9时许再次卖给了路过收废旧的男子“叮叮佬”得脏款人民币150元。经鉴定,两次被盗的建筑材料价值分别为人民币900元、360元,共1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允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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