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123********021X,瑶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5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同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携带的螺丝刀来到富川瑶族自治县**镇**路**网咖,用螺丝刀撬开玻璃大门门锁进入网咖内,从前台偷走现金人民币486元,从仓库东侧的小房间处偷走黄色芙蓉王牌香烟9.3条,折合人民币2325元。当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琪峰
检察官助理:梁信镔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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