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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6〕8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85********,瑶族,高中毕业,户籍地在钟山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进入南宁市高新区园艺路32号1楼,将被害人玉某某停放楼梯旁的一辆红旗牌电动车盗走。后唐某某驾驶该电动车行至南宁市秀安路棕榈湾小区附近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该涉案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购车发票及电动车合格证复印件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玉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艳

2016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提讯证、换押证等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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