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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电机(广州)压缩机有限公司铁芯车间生产线组长,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13日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其在本区**********电机(广州)压缩机有限公司上班之机,多次到该公司四楼剪线车间内盗窃废料箱存放的铜线共l74斤,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480元。

2020年8月21日晚上,被告人唐某某用上述的方式,到该公司三楼板金课车间,盗窃各类型磁铁片共5049片(共价值人民币31294元),藏放在其一楼工作的储物柜内。

2020年8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交出赃物磁铁片5049片。案发后,收缴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蔡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黄某某证言;4.辨认材料;5.被害人提供的被盗物品价格证明等书证;6.鉴定意见;7.搜查及扣押材料;8.勘验检查材料;9.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建议你院依法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清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 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本案案卷材料卷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表》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视听资料:光碟6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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