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昭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住四川省营山县**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经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执行。现押于广元市旺苍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2021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下午至10月1日上午期间,被告人唐某从广元市利州区到广元市剑阁县国土局催要所欠工资无果,因生活无来源便萌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在剑阁县**购物中心外发现停放的一辆上海永久牌二轮山地自行车未上锁,遂上前直接将车骑走,随后前往广元市昭化区昭化古城方向,当晚在利州区**镇卫生院走廊休息。同年10月2日13时许,唐某骑着盗窃来的自行车窜至昭化区**镇**村**组广元港进港路项目部办公楼,将二楼代某某的办公室桌上一部白色苹果X手机盗走,继续骑车前往广元市昭化区**镇方向。同年10月2日19时许,唐某窜至昭化区**镇卫生院内,在临时观察室休息至次日凌晨5时许后便在医院大楼到处乱窜,寻找可以盗窃的财物。唐某先在针灸理疗室内将一木柜里的一部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又在中药房内将放置在办公桌抽屉里的一部白色华为平板手机盗走,在妇科办公室内将放置在抽屉里的一把长安牌汽车钥匙盗走,用长安牌汽车钥匙驾驶医院长安车时被人发现,随即下车携带赃物逃离现场。
2020年10月12日,经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唐某盗窃财物金额为人民币53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电子证据、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全部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鸿翠
检察官助理:樊志富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押于广元市旺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正副本8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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