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8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7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乡**村**屯**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来到太阳坳工业区兴业一路被害人何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自助店,然后趁四下无人之机,使用事先携带的螺丝刀具撬开自助贩卖机的柜子,把两台自助贩卖机撬坏,盗得13个飞机杯、1个充气娃娃等成人用品,然后将盗窃得手的部分成人用品带回其租住的**公寓**楼**房。经认定,其盗窃的成人用品价格为3445元,两台无人售货机的损毁价格为3705元。2020年4月27日,公安机关在其出租房将唐某某抓获,并缴获部分成人用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洵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 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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