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3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811986********,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2018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科技园**座宿舍楼**楼**房门前,乘房门未锁,房内无人之机,推门进入房内,窃取被害人韦某某放在其床位上用利是封装着的3000元人民币,得手后逃离现场。2020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将唐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唐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作案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鹏
检察官助理:江俊杰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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