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216号
被告人唐某某(自报),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71992********,汉族,文化程度,群众,工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社区**有限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乡**村**号)。2015年7月19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5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30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0日06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流窜至东莞市**街道**网咖物色实施盗窃的对象过程中发现正在该网吧中30号电脑处睡觉的被害人向某某,于是被告人唐某某便上前坐在被害人向某某旁边的电脑椅处先后三次确认被害人向某某睡着及放置财物的位置,后以扒窃的方式将被害人向某某放置在裤袋中的一台OPPO牌A59S型手机(经东莞市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该OPPO牌手机在2018年9月20的价格为665.00—755.83元)及现金130元盗走后离开现场,后将盗窃所得手机变卖得100元用于生活花销。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价格认定明细表,手机,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附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