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铁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全州县**镇**村委**村**号,户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站进站口9号安检仪处,盗窃被害人金某某的黑色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100元、美元535元(根据中国银行2019年12月31日当日外汇牌价,美金与人民币折算价为100美元兑换人民币697.62元,折合人民币3732.27元),共计人民币12832.27元。

同日,公安人员在济南站二楼候车室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黑色挎包及包内物品照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唐某某供述;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5.其他证明材料:济南铁路公安处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李颖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