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一部刑诉〔2020〕245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蓬安县嘉陵中路“百盛超市”门口外,看到一辆三轮车储物盒内放有两部vivo手机,趁三轮车上无人之际,将两部vivo手机盗走。经蓬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VIVO 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61元,另一部价值人民币4020元,总价值人民币5281元。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已将两部手机归还失主,对其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书证、勘验、辨认、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唐某某已对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和元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048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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