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乡**村**组,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在其租住的双流区**街道**小区**街**号**公寓房间内分别于2020年5月30日下午、2020年6月1日晚容留余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6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上述公寓D01号房间内容留余某某、邓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6月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容留余某某、黄某某在上述公寓D01号房间内吸食毒品,同日20时许被民警现场挡获。
经对唐某某、余某某、黄某某、邓某某的尿液样本进行检测,均呈阳性。经鉴定,现场查获疑似毒品可疑物体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到案之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继恒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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