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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步行至三台县**镇**村**组张某某的房子后面的鸡圈,盗走公鸡1只,并带回家中,于次日上午到观桥镇街上鸡市将盗得的公鸡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出,后将该200元钱挥霍。

2、2019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1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步行至三台县**镇**村**组刘某某的房子右侧的偏房,进入偏房处的鸡圈,盗走公鸡2只,并带回家中,于次日上午到观桥镇街上鸡市将盗得的2只公鸡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卖出,后将该240元钱挥霍。

3、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步行至三台县**镇**村**组秦某某的鸡圈处,盗走母鸡2只,并带回家中,于次日上午到观桥镇街上鸡市将盗得的2只母鸡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卖出,后将该240元钱挥霍。

4、2019年11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步行至三台县**镇**村**组杨某某的鸭圈处,盗走鸭子3只,并带回家中,于次日上午到观桥镇街上鸡市将盗得的3只鸭子以人民币210元的价格卖出,后将该210元钱挥霍。

被告人唐某某实施四次盗窃,共计获利人民币890元。

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鸡、鸭共计价值人民币941.00元。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到三台县公安局观桥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三发认定(2020)16号;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乔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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