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租住南昌市新建区**大道**弄**号**楼(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于2015年3月31日被注销)。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月2日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窜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大道**时代城工地内,使用工具剪断工地内的人货电梯电缆线,并将电缆线拖至该工地10栋201室内,剥掉电缆线外皮,盗走里面金属线缆,共140米。后将所盗金属线缆卖掉(收赃人员不详)。经价格认定,被盗线缆价值人民币7700元。
2019年12月20,被告人唐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北郊菜市场旁一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前科材料、抓获经过、产品购销合同等书证;
2.被害方代表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唐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峰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6区6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