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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06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92********,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号**栋**单元**室。2018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结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花场,发现工棚门里面有被害人杨某某一台电动车在充电,车的钥匙还插在电动车上。被告人唐某某就将该电动车(被害人报称价值1000元人民币,无法核价)盗走,然后开回到佛山市南海区**镇。

2.2020年6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盗窃得来的电动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农庄,从窗户爬进被害人何某某的农舍,在收银台里面偷了现金150元人民币和7包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140元)。得手后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着电动车回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将盗窃得来的电动车以1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大桥附近一路人,香烟自用。

3.2020年7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一花场,在花场一房间内盗窃被害人叶某某妈妈的一台黑色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580元)。后因盗窃所得手机无法解锁,被告人唐某某就将手机丢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出租房对面的河里。

4.2020年8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被害人谢某某的**农庄,从窗户的位置爬进了**农庄,盗窃了人民币现金40元、一包玉溪香烟(价值人民币23元)和两罐海南牌椰汁饮料(无法核价),然后就离开了回到**镇**一租房睡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某某、何某某、杨某某等4人的陈述;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王仰勃

                              检察官助理:卢耀同

                              2020年11月5日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碟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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