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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唐某某到镇雄县城天源商贸城后面的三岔路口,将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雅迪牌两轮电动摩托车盗走,经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3975元。案发后,已主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4.价格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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