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17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0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镇**批发部购买鞭炮过程中,将店主被害人莫某乙的一台“OPPO”手机盗走。经邵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50元。同年10月23日,被告人唐某某将被盗手机退还给被害人莫某乙。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唐某某在红石火车站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款收据、盗窃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莫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莫某乙的陈述;5.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俭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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