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7〕34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身份号码452630199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环岛一路某家福快餐店边的右江河游泳时,趁被害人陆某某在水中游泳之际,唐某某将陆某某放在裤子口袋里的一台华为P9手机盗走。次日凌晨,民警在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金三角小公园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

  经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华为P9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5.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华庆

2017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