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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301974********,瑶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平乐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7、8月间,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唐某某先后二次搭乘班车从广西平乐县城来到昭平县城伺机盗窃摩托车。作案后,唐某某当即将被盗摩托车开回平乐县二塘镇藏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2日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携带T字型螺丝刀窜到昭平县昭平镇锦绣榕园11栋楼下,趁无人看守之机,通过撬锁接线的方式,将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桂J****6红色新大洲本田牌二轮女装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8232元。作案后,唐某某将车开回平乐县二塘镇新市场的巷子里停放。之后,该车辆丢失。

2、2020年8月4日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携带T字型螺丝刀窜到昭平县昭平镇兴隆街2-14号楼下,趁无人看守之机,通过撬锁接线的方式,将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桂J****7红色新大洲本田牌二轮女装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460元。作案后,唐某某将车开回平乐县二塘镇旧市场的巷子里停放。当日下午,警方在唐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并在唐某某带领下查扣被盗车辆。

综上所述,被告人唐某某到昭平县城盗窃摩托车二辆,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3692元。破案后,警方已将依法扣押的被盗摩托车返还被害人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返还清单和刑事判决书等;2.物证:摩托车、T字型螺丝刀相片;3.被害人吴某某、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华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换押证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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