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8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镇**村**。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去到被害人蒋某某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镇**市场**号副食档,盗走一筒挂面和一条腊肉,得手后在一出租屋外面的煤气灶偷偷煮食吃掉。
2019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再次去到上述副食档,盗走一筒挂面和一条腊肉,得手后在一出租屋外面的煤气灶偷偷煮食吃掉。
2019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再次去到上述副食档,盗走一筒挂面和一条腊肉,得手后在一出租屋外面的煤气灶偷偷将部分煮食吃掉,剩余部分已经被公安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唐某某盗窃三次,价值人民币117元。破案后,被害人已经谅解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4.勘验、辨认笔录;15.鉴定意见。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阳
2020年1月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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