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76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区***乡**村*组**号。因犯有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县**镇**村第*村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陶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来到宝安区福海街道****大道路边,见被害人一男子在凳子上睡着,遂将其放置在凳子上的oppo手机一部盗走。后于4月27日将该手机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变卖给被告人陶某某。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唐某某来到宝安区福海街道**社区**大道,见被害人一男子在路边草坪睡着,遂将其放置在草坪上的畅想9手机一部盗走。后于当日将该手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变卖给被告人陶某某。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来到宝安区福海街道**社区***工厂宿舍楼***房,将被害人梁某铭的vivo Z5i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37.53元)、龚某健的华为荣耀10青春版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8.58元)盗走。后将两部手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变卖给被告人陶某某。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唐某某来到宝安区福海街道**社区**花园,见被害人一男子在凳子上睡着,遂将其放置在凳子上的华为手机一部盗走。后于当日将该手机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变卖给被告人陶某某。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唐某某来到宝安区福海街道**社区**路,见路边停着多部小汽车,遂在其中一部白色小汽车上将华为mate30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40元)、华为手机一部盗走。后将两部手机分别以人民币2550元、150元的价格变卖给被告人陶某某。
2020年8月8日,被告人唐某某来到宝安区福海街道**社区**路**巷*号*楼,将被害人石某光放置在床头的华为荣耀X10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94.33元)盗走。后将该手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变卖给被告人陶某某。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来到宝安区福海街道**社区**村*号路***房,将被害人袁某放置在床上的oppo R15X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1元)盗走。后唐某某拿着该手机来到**社区**路*号美宜佳便利店,盗刷袁某微信账户人民币179元。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来到宝安区福海街道**社区**路**巷*号*楼,将被害人石某光放置在床头的华为荣耀X10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20元)盗走。随后唐某某拿着该手机来到**社区**路*号美宜佳便利店,盗刷石某光微信账户人民币156元。后唐某某将该手机以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变卖给被告人陶某某。
2020年8月19日,侦查机关在宝安区福海街道**路**号****网吧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8月20日,侦查机关在宝安区福海街道**社区**新村**巷****手机店将被告人陶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铭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斌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唐某某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陶某某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某、陶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唐某某、陶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萍
检察官助理 钟佳琳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陶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