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14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人,住广东省清远市**镇**路**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唐某某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初的一天上午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广东省连州市**路**号四楼出租屋内,盗窃了4楼租客的一瓶500ml的黑裙牌沐浴露(价值31.9元)、一瓶2kg的萃植轩牌的洗衣液(价值9.9元)、一个奥林格牌的电热水壶(价值29.9元)、一个不锈钢碗和一双木质筷子。
二、被告人唐某某容留他人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21日、3月28日、4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其租住的连州市连州镇**路**号5楼出租屋内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进入他人屋内盗取财物、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丽敏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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