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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玩忽职守案)_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511,汉族,高中文化,原**局**所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住白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经靖某某监察委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留置。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刑事拘留未能执行,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某某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10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在担任**局**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巡查、监管等职责,致使谭某某伙同姜某某、佟某某、白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在**所管辖区**矿组塌陷区内非法开采铁矿石,给国家造成457.223万元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国土所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制度、 2014年**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2013年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局转发《**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等书证;

2.刘某某、夏某某指认笔录、指认照片、巡查记录、苗某某、高某某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3.证人陶某某、辛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荆绍帅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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