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户籍所在地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家位于**处**红线外的大量松树、杉树砍伐后制材并转运至山下欲出卖。后经十堰市郧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检尺认定,唐某某在**处**红线外无证采伐杉树活立木蓄积9.891立方米;松树活立木蓄积5.6956立方米,合计采伐活立木蓄积为15.586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十堰市郧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调查报告;4.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示意图;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潇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十堰市郧阳区**镇家中,联系方式1329421****、133671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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