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64********,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住广西柳城县**镇**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上旬,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自己购买得位于柳城县***林场***分场的桉树。经广西**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砍伐林木现场测算,被伐尾叶桉蓄积量为110.35立方米,出材量为91.2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松华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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