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唐**,曾用名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汉族,**县人,**文化,农民,户籍登记地:**县**镇**居委**路**号,住**县**镇**路**大厦**楼。因本案,于2018年7月30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于2007年在**县**果木场承包600多亩的山林,2017年5月,被告人唐**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证批准砍伐林木有效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止。被告人唐**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即雇请民工到山场砍伐林木,至2017年12月底还剩下十几亩林木没有砍伐完毕。2018年3月底,被告人唐**明知已经超过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批准砍伐林木的有效期限,在没有获得批准续期砍伐许可的情况下,仍然雇请民工到山场砍伐林木。经郁某某林业产权服务中心对现场核查和技术鉴定:超期限砍伐林木蓄积93.2立方米。
2018年7月6日,被告人唐**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到郁某某公安局森林分局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现患有“血管性痴呆”,目前无庭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郁某某林业产权服务中心调查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明知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采伐期限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伟杰
2019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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